2014年4月1日商标局以(ZC12708944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第12708944号商标在“亚麻布服装;服装;外套;针织服装;裤子;旗袍;戏装”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冯品超载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24977号品唐商标近似。
申请人东莞市品唐斋服饰有限公司因第12708944号“品唐斋”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特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图示如下:
(被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代理人建议申请人就第3524977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撤消其注册商标,另一方面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证据从书写方式、读音、含义等角度进行理由和事实的陈述。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524977号“品唐 PIN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三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12708944号“品唐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