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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年”商标

发布日期:2018-05-08 16:48:45   浏览量 :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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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盛达有限公司因对其申请在第33类的第18878376号“稻香年”商标被异议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维权成功。

        第18878376号“稻香年”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百盛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核定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

2017年1月24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百盛达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28期《商标公告》第18878376号“稻香年”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我公司受被异议人的委托,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文字部分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引证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及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我公司代理人从双方商标文字组合、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入手,指出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针对异议人提出的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引证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及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一一进行反驳。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香年”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第1284137号、第1396938号、第4887035号“稻花香”商标、第3506320号“稻香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组合、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及侵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8878376号“稻香年”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上述条款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在先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二是构成“复制、摹仿或翻译”;三是构成“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一般情况下,该条款是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原则,根据法条文字本身理解,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时方可适用,事实上,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是对于在不相同类似商品上无法得到正常救济的情况下,对于达到驰名程度的具有较高影响力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

本案中,虽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本身区别明显,相关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复制、摹仿、抄袭。即便第1041188号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足以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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