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商标局以(ZC14230942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第14230942号商标在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自动售票机,电子公告牌,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视机,自动广告机,触摸屏”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张文奇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184440号“文威WENWEI”商标近似。申请人深圳市威文科技有限公司因第14230942号“威文科技”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特委托本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我司代理人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认为引证商标在“计算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商品上并没有实际使用,一方面建议申请人对以上商品提出撤销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另一方面提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其他冲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标。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184440好“文威WENWE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在计算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商品上进行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