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黎平县旅游局(以下称异议人)对程大荣(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78期《商标公告》第11325570号“肇兴”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注册号:11325570,类别:第30类)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我司代理人受被异议人的委托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肇兴”构成,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肇兴”为其所属地区的村寨名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为恶意抢注并易导致对产品来源的暗示。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且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在先已有“肇兴”商标注册,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1325570号“肇兴”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