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商标局以(ZC1149152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第11491527号商标在第7类“压力阀(机器部件),,调压阀,减压器(机器部件),调节器(机器部件),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气动焊接设备,气动焊接吹管,气动喷灯,电焊设备,电焊接设备”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己注册的第1361971号“茉莉士MORRIS”商标近似;该商标与乌沙哈·加亚·满地里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己注册的第5939164号“MORRIS”商标近似。申请人正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第11491527号“MORRIS”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特委托本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361971号“茉莉士MOR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第5939164号“MOR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商标撒三字(2014)第W000162号决定书撒销注册,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