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8日商标局驳回了第18373214号商标在“裙子;裤子;服装;风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程阿敏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319804号“天生有福”商标近似。申请人邓壮志因第18373214号“天生有范”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特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被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二者没有近似的可能性,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立足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予以保护。
我所代理人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18373214号“天生有范”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