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法庭”一审审结了“喜茶兄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之后,7月15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在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HEY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这两起案件皆因喜茶所属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西西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起。
据了解,2017年7月26日,诉争商标“HEY及图”由广州创业咖啡有限公司(下称创业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诉争商标
2019年1月29日,美西西公司对第25519371号“HEY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美西西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2557185号“HEYTEA”商标、第15666011号“Heytea”商标、第25484437号“HEYTEA”商标、第22557142号“HEYCHA”商标、第20379971号图形商标、第19896084号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中的图形与美西西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实质性相似,且结合考虑创业公司的恶意表现,及其与美西西公司同处于广东省的事实,其理应知晓美西西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创业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摹仿美西西公司作品的意图,诉争商标侵犯了美西西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创业公司具有极为明显的攀附恶意,申请注册了诸多摹仿美西西公司及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诉争商标投入使用将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产生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遂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引证商标
2019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第22557185号“HEYTEA”商标、第15666011号“Heytea”商标、第25484437号“HEYTEA”商标、第22557142号“HEYCH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14年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遂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创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创业公司诉称,被诉裁定将诉争商标简称为“HEY及图”有误,应予以纠正。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标识含义、整体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诉争商标已经由其合法使用,在使用中未发生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此外,创业公司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依法向其送达行政程序中的无效宣告材料,属于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针对创业公司的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创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创业公司的诉讼请求。